法規名稱: 臺灣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件
  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登記,經該公所核實後轉
  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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