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於調查完竣後,應邀請當地民意代表及公正人士
  三人至七人參加,組織審查小組,審定低收入戶,必要時邀請村里鄰長
  或村里幹事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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