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26
人,瀏覽人次:
93800422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遴用為警察人員: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 三、曾因考績被免職者。 四、有不良素行紀錄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