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遴用為警察人員: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
  三、曾因考績被免職者。
  四、有不良素行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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