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員或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及環境衛生。
  二、協助維護治安,並巡邏、守望工作。
  三、協助住(用)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協助查報公共危險物品之非法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之住(用)戶及人口。
  六、通知住(用)戶依法辦理遷出、遷入登記及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七、其他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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