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碼頭工人工作證得分工別,主管機關每年應統籌公告換發一次。凡年滿
  六十五歲者停發工作證,並通知碼頭工會自行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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