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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碼頭工人工作證得分工別,主管機關每年應統籌公告換發一次。凡年滿 六十五歲者停發工作證,並通知碼頭工會自行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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