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承耕公有土地農戶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農戶申請分配之公有土地以距離其住所十華里為準。但政府因獎勵移民
  或配置待耕農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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