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出席人員發言時,應先舉手,經主席許可,始得發言。如同時有二人以
  上舉手時,由主席指定先後,依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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