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56420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9條;刪除第6條條文,自103年1月1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福建省 / 福建省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參議、秘書。
  五、消費者保護官。
  六、各局、室主管。
  七、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八、其他經縣長指定之人員。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或說明。

  本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縣長代理;縣長、副縣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
  出(列)席人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列)席本會議時,應指派代理人員
  與會。

  本會議提案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出席人員提出,並應於開會三日前送
  本府處列入議程。
  前項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具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議畢即時收
  回。但各出席人員認為有參閱必要時,得經提案機關(單位)之同意後
  簽收攜回,並依保密規定,妥慎保管,不得洩密。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