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參議、秘書。
五、消費者保護官。
六、各局、室主管。
七、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八、其他經縣長指定之人員。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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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縣長代理;縣長、副縣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
出(列)席人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列)席本會議時,應指派代理人員
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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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提案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出席人員提出,並應於開會三日前送
本府處列入議程。
前項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具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議畢即時收
回。但各出席人員認為有參閱必要時,得經提案機關(單位)之同意後
簽收攜回,並依保密規定,妥慎保管,不得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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