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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旅客寄存物件,旅館業應掣給收據,並妥為保管,未經寄存之物件如有 遺失,應協助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旅館業對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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