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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內債及外債之還本付息,應按一般支付程序,由財政部依照核定分配預 算,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交地區支付處辦理支付,並以公函通知 中央銀行。 國庫券之付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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