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內債及外債之還本付息,應按一般支付程序,由財政部依照核定分配預
  算,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交地區支付處辦理支付,並以公函通知
  中央銀行。
  國庫券之付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