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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拒絕交還原本時證書之記載處所)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 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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