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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設計系統: 新築道路應依照本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計畫同時施設排水管線,未達到計 畫全寬時,兩側可暫設明溝;已達計畫全寬時,若無排水系統計畫,應 考慮施設適當之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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