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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之一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 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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