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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完成連署標準已修正為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 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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