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研究檢驗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中心主任、中心
副主任,其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
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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