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 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 者,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