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
  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
      者,全免。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