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採用先進鑽孔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釐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及實際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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