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
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性起降場所起降。
三、搭載未經核准之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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