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力用戶申請不同供電時間或不同供電季節用電時,應按下列規定計收線
路設置費:
一、供電容量設置費
    (一)經常契約:依申請之契約容量按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之供電
          容量設置費單價計收;但用戶移轉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為經常契約容量時,
          如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
          契約容量減少瓩數已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大於經常契約容量增
          加瓩數應計收之供電容量設置費時,則免予計收。
    (二)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依申請之契約容量按線路設置費收
          費費率表之供電容量設置費單價75%計收;但用戶移轉經常契
          約容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為半尖峰(或非
          夏月)契約容量時,如經常契約容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
          離峰契約容量減少瓩數已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大於半尖峰(或
          非夏月)契約容量增加瓩數應計收之供電容量設置費時,則免
          予計收。(惟用戶於一年內申請移回所減少之經常契約容量時
          ,應按經常契約基本電費單價計收移轉期間之全額基本電費,
          惟計得之基本電費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
    (三)週六半尖峰契約:依申請之契約容量按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
          之供電容量設置費單價20%計收,但用戶移轉經常契約容量、
          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為週六半尖峰契
          約容量時,如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量或
          離峰契約容量減少瓩數已計供電容量設置費不低於週六半尖峰
          契約容量增加瓩數應計供電容量設置費時,則免予計收。用戶
          申請移回所減少之經常契約容量或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
          量,應按經常契約或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基本電費單價計
          收移轉期間之全額基本電費,如計得之基本電費大於新設標準
          時,按新設標準計收。
    (四)離峰契約:依申請之契約容量按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之供電
          容量設置費單價20%計收,但用戶移轉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
          (或非夏月)契約容量或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為離峰契約容量
          時,如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量或週六半
          尖峰契約容量減少瓩數已計供電容量設置費不低於離峰契約容
          量增加瓩數應計供電容量設置費時,則免予計收。用戶申請移
          回所減少之經常契約容量或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容量,應
          按經常契約或半尖峰(或非夏月)契約基本電費單價計收移轉
          期間之全額基本電費,如計得之基本電費大於新設標準時,按
          新設標準計收。
二、新建長度設置費
    依本規章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計收,低壓或高壓供電另訂半尖峰(
    或非夏月)契約、週六半尖峰契約或離峰契約用戶另依線路設置費收
    費費率表之臨時用電線路設置費裝設變壓器單價加計裝拆變壓器差額
    之70%。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