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用戶申請併戶,其新建長度設置費按新設標準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依下
列原則計收:
一、電燈併入電燈:免予計收。
二、電燈併入電力用電:應計之供電容量設置費依併入後增加之契約容量
    按電力用電供電容量設置費單價計算,如此項應計之供電容量設置費
    不大於併入表燈戶數之供電容量設置費時,則免予計收;如應計之供
    電容量設置費大於併入表燈戶數之供電容量設置費時,按其差額計收
    。
三、電力用電併入電力用電:免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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