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
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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