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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四條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 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第114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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