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 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條之二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 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因應第八十四條之三附表六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申報施行日期,新增第 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