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現金收入及支出傳票,應由出納人員編列號碼,轉帳傳票應由製票人編
  列號碼。各種傳票除由製票員蓋章外,應由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分別覆
  核、蓋章,收支傳票經處理後,出納人員應加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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