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省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
  場),以調節農產品之產銷,平準其市價,維護生產者及消費者利益,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係指蔬菜、青果、畜產、水產等類而言。

  市場種類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
  二、家畜市場。
  三、魚市場。
  經營前項二種以上者為綜合市場,分別經營者為單一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係指每日或定期集中蔬菜、青果、豬、牛、羊、魚、
  貝、介等類舉行批發交易之場所而言。

  依本辦法所設立之市場,不以營利為目的,業務收支節餘悉作充實設備
  及辦理增產事業。

  市場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鄉鎮為縣市政府,均以各該政府
  之農林、畜產、水產等部門為主辦機關。

  蔬菜、青果、豬、牛、羊、魚、貝、介類除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本府核准
  者外,均應在當地市場作第一次批發交易:
  一、用於家畜改良推廣者。
  二、用於醫藥製造及衛生試驗者。
  三、生產者辦理共同運銷者。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市場得向貨主就成交總值中收取管理費,蔬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青
  果不得超過千分之四十,魚類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家畜不得超過千
  分之十五,並不得以任何名義附加增收。

  市場之設立以每縣市鄉鎮(市)分類各設一所為原則。
  但縣市政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報請本府核准設立分場或與鄰區合併設
  立之。生產地魚市場得以漁區內設立之。

  本府於必要時,得指定農、漁會設立示範市場或綜合市場。

  市場應於設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連同必要圖冊,依前
  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時亦同:
  一、市場名稱及地址。
  二、業務區域。
  三、市場平面圖及附近略圖。
  四、建築物構造設備計畫及圖說。
  五、業務種類。
  六、市場業務計畫及概算書。
  七、市場業務規則。
  八、經營主體名稱、組織規程及負責人名冊。

  市場應由當地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或經營單位建築,其使用費最高
  不得超過管理費收入百分之二十。

  市場之建築應具備安全、交通、消防及環境衛生設施各項必要條件,其
  建築規格按其種類報由本府另定之。

  市場應視財力及需要,設置左列各種設備:
  一、冷藏凍結設備。
  二、製冰設備。
  三、倉儲運輸設備。
  四、晒場及脫水設備。
  五、各種加工包裝整理設備。
  六、各種消毒、防腐、防蟲、餘毒測定及防疫等設備。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
  前項各種設備僅供各該市場交易產物之用,其收費標準及保管運用,由
  該管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

  市場經核准設立後應於三個月內開始交易,因故停辦或休業均應先期報
  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層轉本府備查。

  市場應冠以地方行政區名。

  市場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或七人(一、二等市場七人,三等以下五人
  ),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三人或四人(一、二等市場四人,三等以下三
      人)。
  二、農(漁)會二人或三人(一、二等市場三人,三等以下二人)。
  前項第一款政府委員以現任業務有關主管人員,第二款漁會委員以理事
  長或理監事、總幹事及會員代表,農會委員以理事長、總幹事、供銷部
  主任順序指派之。

  市場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就委員中指派
  之。主任委員與委員均為無給職。

  市場管理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三、四、五等市場得三個月開會一次)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項會議每次以一日
  為限。主任委員及委員因故不能任職或連續三次(包括請假)不能親自
  出席定期會議時,應視為辭職,並依規定另行指派遞補。

  市場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通過,
  其決議事項方為有效,並應將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應行專案
  報准事項,仍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場管理委員會開會時,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一、二等市場應分報省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市場經營單位之職權規定如左:
  一、各項章則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查。
  三、市場場地變更、新建、擴充之審議。
  四、分場設立、廢止之審查。
  五、市場人事之審議。
  六、承銷人資格之審議。
  七、市場場務、業務會議報告之審議。
  八、財產處分之審議。
  九、市場主任提議事項之審議。
  十、市場財務之稽查(農漁會經營之市場由監事會稽查)。
  十一、主管機關交辦事項之執行。
  十二、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市場置主任一人,受經營單位主持人指揮監督,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辦理左列業務:
  一、市場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二、編製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
  三、市場人事之簽擬。
  四、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執行。
  五、編製市場事業財產及會計報告。
  六、初核承銷人資格。
  七、列席委員會報告業務及提議事項。
  八、處理經營單位決議或交辦事項。
  九、市場業務之改進、建議暨有關規章之草擬事項。
  十、處理依照法令規章應辦事項。

  一等市場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推行業務。奉准設立分場之市場,
  得置分場管理員。

  市場有給職員(以下簡稱職員)之人事管理,悉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辦理
  ,有關保證手續及福利事項並得適用於技工和工友。
  市場之人事事務由總務部門承辦。

  市場編制按業務情形分為一、二、三、四、五等,由經營單位依照市場
  編制等級標準表(附件一~三)擬訂編制等級與員工名額,報請縣市主
  管機關核轉省市主管機關核定,其因旺淡季節業務變化,收入發生鉅大
  增減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實在編制等級內酌予增加臨時員工或隨時
  減少編制內名額,並報請省主管機關備查。市場上年度決算節餘金未達
  總收入百分之十以上者,其編制名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僱用新人。

  市場職員有違本辦法之規定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其解職
  或懲處,並報請省主管機關備查。

  市場人員如有虛列決算收益,以增加編制員額者,主任及有關人員均應
  負法律上責任。市場用人如有超出核定編制員額者,除責令將超額人員
  解職外,其薪津由主任及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市場職員之派用、遷調、解職、獎懲、核薪、成績考核及退職、退休、
  撫恤等有關人事審議事項,在組織市場管理委員會經營者,由各該委員
  會審議,漁會經營者,由漁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審議,農會經營者,由
  農會總幹事審議,並報請該理事會備查。
  前項人事審議事項,均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由縣市主管機關,
  以副本抄送省主管機關。但臺灣省各級漁會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審議單位對請求審議事項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其任務規定如左:
  一、審議新任職員是否符合核定編制名額,職務與薪級是否符合規定標
      準。
  二、審議遷調職員有無缺額,擬調職務與所具資歷是否符合規定。
  三、審議解職職員有無牴觸第三十條之規定。
  四、審議並登記職員平時獎懲及平時與年終成績考核。
  五、審議議員退職、退休、撫恤金發給是否符合規定。

  市場職員服務滿三年以上,其最近三年年終成績考核兩年列甲等,一年
  列乙等者,非有違法或重大過失,審議單位應予保障。

  市場職員對薪級之審定如有異議時,得於文到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申請
  複審。但以一次為限(附件十一)。

  省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審議單位所審定案件,如認有不合規定時,得撤銷
  其審定,交付複議或逕行核定。

  市場職員之派用、遷調、解職、獎懲、核薪、成績考核及退職、退休、
  撫恤未經審議核定者無效。
  新任職員之派用應先經審議,並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就職。
  第一項職員之派用與解職案件,除市場主任應由主任委員或理事長提請
  審議單位審議,農會經營者由總幹事核定外,其餘人員由主任擬定,報
  由主任委員或理事長(總幹事)提請審議單位審議或報理事會備查。

  市場主任及副主任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而其品行端正,成績優異,有
  事實可考者,按順序遴用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並在政府機關或農、漁會或市場任職一年以上者。
  二、曾經有關類科高等考試或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在政府
      機關或農、漁會或市場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農業、水產、商業、財務、經濟
      、會計科畢業,並在政府機關或農、漁會或市場任職三年以上者。
  四、曾經有關類科普通考試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在政
      府機關或農、漁會或市場任職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政府機關委任職以上職務經銓敘合格或任農漁會單位主管三年
      以上者。
  六、曾任市場二等以上職務四年或三等職務七年者。

  市場職員分為左列四類:
  一、總務人員文書、出納、庶務、人事人員。
  二、業務人員供應、配銷、秤量、計算人員。
  三、主計人員會計、審核統計人員。
  四、技術人員拍賣、製冰、冷凍、選別、分級、包裝、獸醫人員。

  市場各類人員以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而其品行端正,成績優良有事實可
  考者,按順序遴用之:
  一、總務人員:
    (一)高、普考試及格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有市場或農漁會任職三年之經歷者。
  二、業務人員:
    (一)高、普考試財務、經濟、商業、農業、水產、會計、統計等科
          及格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者。
    (二)曾任有關業務之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級以上職業學校之有關學科畢業者。
    (四)有市場或農漁會有關業務三年之經歷者。
  三、主計人員:
    (一)高、普考試財務、經濟、商業、會計、統計等科及格或相當高
          、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會計、統計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級以上職業學校之財務、經濟、商業、會計、統計科畢業者
          。
    (四)有市場或農漁會會計、統計工作任職三年之經歷者。
  四、技術人員:
    (一)高、普考試獸醫、水產製造、機械科及格或相當高、普考試之
          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者。
    (二)曾任獸醫、製冰、冷凍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三)高級以上職業學校之獸醫、水產製造、機械科畢業者。
    (四)曾任市場獸醫、製冰、冷凍、拍賣、選別、分級、包裝工作六
          年以上經歷者。

  市場主任、副主任及各類人員未達第四十四條市場職員薪給比敘表(附
  件十八)各本職最低薪者,不得派用。
  新任市場人員,主任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副主任以下者職員年齡不
  得超過五十歲。

  市場職員等位分為一、二、三等,除應具備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
  資格外,各類人員並應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學、經歷,其標準規定如
  左:
  一、得以一等派用者: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市場或
          農漁會相當委任職四年以上或經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政府機關薦任(派)職務經銓敘合格或相當委任職務八年
          以上並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農、漁會或市場相當委任職務十年以上。
    (四)高級中學畢業,曾任政府機關或市場或農漁會相當委任七年以
          上者。
    (五)現任市場二等最高級滿三年,年終成績考核均在乙等以上,其
          中至少有一年列甲等者。
  二、得以二等派用者: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市場或農、
          漁會相當委任職務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政府機關委任職務,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市場或農、漁會相當委任職務三年以上者。
    (五)現任市場三等職務最高級滿二年,經參加年終成績考核均在乙
          等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列甲等者。
  三、得以三等派用者:
    (一)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低於普考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
          及格者。
    (二)曾任政府機關或市場或農、漁會相當委任職務一年或曾任雇員
          三年者。

  市場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及經營市場之農、漁會理、監事、總幹事,
  均不得引用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市場職員。

  市場職員出缺時,除由現職績優人員晉升外,應以公開招考或現場測驗
  方式錄取新進人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市場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通緝或判刑確定有案者。
  二、曾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虧空公款者。
  四、曾因貪污、侵佔、背信、詐欺及偽造、變造業務上文書經判刑確定
      有案者。
  五、吸食鴉片或代用品經判刑確定有案者。
  六、危害市場有案者。
  七、禁治產或有精神病者。

  市場職員之薪級依其等級定之(標準如附件六)。

  市場職員之薪級除應具備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資格
  外,各類職員應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學、經歷,其薪級標準規定如左
  :
  一、初任各級職員依左列學、經歷記薪敘級:
    (一)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自三等三級起敘。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二等十級起敘。
    (三)普通考試及格者,自二等十級起敘。
    (四)高等考試及格任一等職務者,自一等十二級起敘,任二等職務
          者,支二等一級薪。
    (五)依第三十八條各款以經歷或學、經歷併計取得各該等級資格者
          ,除按其銓定級奉比敘外,均自各該等最低級起敘,但仍不得
          超過本職最高級。
  二、具有各該等級資格者,其積餘之相當經歷,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
      但提敘後仍不得超過本職或本等最高級。

  市場職員薪級依比敘表之規定(附件十八),其待遇按核定薪級比照本
  府同薪額之規定標準辦理,市場人員技術津貼依附表規定支給之(附件
  二十二)。

  市場收支不能平衡時,其職員待遇降低標準支給之。

  市場職員就、離職及支薪規定如左:
  一、職員應於受派七日內到職,如逾五日未經提出理由請求延期到職者
      ,應予撤銷派用。
  二、職員辭職或解職均應於奉准之日起三日內辦妥離職手續及交接完妥
      後離職。
  三、主任之移接應自離職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畢。
  四、職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離職人員以離職前一日為最後支
      薪之日,新派人員自就職之日起薪,複審變更薪級以審議單位核定
      發文之日起改支。
  五、薪給之起訖變更應由主辦人事人員登記,並分別通知會計及出納人
      員。

  市場新任職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派用前,擅准先行到職者,其薪津,
  主任由市場經營單位負責人負擔,其他職員由主任個人負擔。

  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機關團體有給職務
  或各級民意代表。

  市場職員應忠誠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規章所定執行其職務。
  二、對於公務或業務上機密事件,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三、應務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或其他足以
      損害名譽之行為。
  四、處理業務應分層負責,不得畏難規避及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因公出差應按時出發及銷差,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在其他地
      方逗留。
  六、出勤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非因疾病或正當理由不得請假。
  七、承辦事件如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八、非因職務上需要,並經合法手續,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九、對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不得損毀變換或私自利
      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市場員工均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保證手續:
  一、主任、副主任及主計主辦人員暨保管財物之職員,應於就職前取具
      殷實舖保二人以上負保證賠償責任或以相當價值之不動產設定登記
      或投保信用保證保險為保證。
  二、其他員工之保證,應於到職前覓具舖保或殷實之保證人二人以上為
      之擔保,並負連帶賠償之責。
  三、主任保證書,應於就職後三日內,向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提出,經
      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總幹事)審議通過並對保後,由主任委員或
      理事長(總幹事)具名備文連同保證書副本,呈報縣市主管機關保
      存之,保證書正本,由主任委員或理事長(總幹事)負責保管,並
      應專案移交,主任委員或理事長(總幹事)對主任保證書,如未經
      審議或未呈報縣市主管機關,致市場發生損害時,主任委員或理事
      長(總幹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主任保證手續未能在限期內辦竣時,應立即解職,員工未辦妥保證
      手續時不得到職,主任委員或理事長(總幹事)對未辦保證手續之
      主任不予解職者,由主任委員或理事長(總幹事)負一切連帶賠償
      責任。

  市場員工保證書,由主辦人事人員依前條規定,隨時注意辦理,對經管
  銀錢財物人員之保證書,應每三個月對保一次,如情形特殊,並應隨時
  對保,於辦妥查保及首次對保手續後簽報主任核定。
  前項保證書正本由主任保管,副本由市場呈報縣市主管機關保存之(附
  件十九)。員工如未照規定辦妥保證手續,致市場發生損害時,主辦人
  事人員,對保人員及主任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市場主任之差保,應指定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仍由主任負責,其出差或
  請假在兩日以上者,應報經營市場單位主管核准,在七日以上者,並應
  轉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出差如係奉縣市主管機關命令辦理者,應報告經營市場單位備查。

  市場職員因公出差,應填具出差請示單(附件十五),報經主任核准後
  ,按時出發及銷差,銷差時並應填具銷差通知單(附件十六、十七),
  送經各該單位主管核章後分送主辦人事及會計人員登記。
  前項出差人員於銷差時,並應提出工作報告,呈經單位主管核轉市場主
  任核准。

  市場職員之出差及請假均應層呈經主任核准,並覓人代理或由主任指定
  人員代理。代理人應切實負責代為處理業務。

  市場職員出勤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簽到簿(附件二十四),每日以工作八小時為原則,由各種市
      場視其實際工作需要自行規定,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職員應於辦公時間開始十五分鐘以內出勤,親自簽到,逾越十五分
      鐘出勤簽到者,視為遲到,逾越三十分鐘仍未出勤簽到又未請假者
      ,以曠職論。遲到五次作為曠職半日,曠職應於月終發放薪津時,
      按日扣除薪給。連續曠職七日或一年內累積曠職十四日者,予以解
      職,辦公時間內無故擅離或早退者,仍以曠職論處。
  三、一年內遲到累積達七十一次者,即以曠職逾七日論,予以解職。
  四、市場如辦公處所分散,得分設簽到簿,由各該單位主管負責管理,
      並按時送交主辦人事人員查核登記。

  市場職員給假種類與日數規定如左:
  一、因事必須本人處理,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一星期。
  二、因本人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二星期。
  三、因本人結婚,得請婚假,准給一星期。
  四、因本人分娩,得請分娩假,准給四星期。
  五、因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准給喪假一星期。
  前項請假除婚喪及分娩假外,其日數計算應扣除星期日及例假,請病假
  逾限者,得以事假抵銷。但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者,經公立醫院證
  明屬實,得延長假期,延長六個月後仍未治癒者,即行停職,自停職日
  起在一年以內病癒者,得請求復職,屆滿一年即行解職。捏造請假原因
  ,請假人應予議處。
  第一項請假除分娩及急病外,市場主任基於業務需要,得予減少或變更
  假期。

  市場職員休假規定如左:
  一、市場編制內職員自奉准派用到職之日起,至年終繼續在該市場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第七年
      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准休假
      四星期。
  二、休假人員有二人以上時,得由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依據年資長短、
      年終考核、成績考核等第,酌予輪流休假。但確係基於業務需要而
      乏人代理者,得比照休假日數應得之薪額改發獎金。
  三、休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市場如有緊要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回場工
      作,並保留其假期。
  四、市場在本年度內經營不善,決算發生虧損或以前虧損尚未彌補清楚
      者,在次一年度一律停止休假,並不得保留或併入其他年度補行休
      假;市場職員在上年度內曾受懲處或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七十分列為
      丙等以下者,其次年不予休假。
  五、休假人數及改發獎金事項,應分別提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或理
      事會斟酌各該市場人事、編制、經濟能力、事業狀況核定實施,並
      報該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市場管理簽到人員每日上下午應校對簽到簿一次,遇有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列情事,應分別加蓋公出、遲到、曠職、病假
  、事假等有關戳記於簽到簿上,作為每月統計與平均考核之依據。

  市場應指定員工輪流值日,並應訂定員工值日規則,呈報縣市主管機關
  核備後實施。

  市場職員應隨時應召參加各種專業訓練或講習,不得無故規避,其經結
  業者,如無過失,不得輕易調換工作。

  市場職員成績考核分平時與年終兩種,平時考核為每半年一次,年終考
  核為服務至年終屆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參加成績考核人員以核定編制內
  員額並經審定者為限。

  市場職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考核表由單位主管初核填載,主任複核。副主
  任及單位主管由主任填表考核,平時成績考核表應於每半年填報審議單
  位。
  年終成績考核,副主任及課(股)長由主任評分,一般職員由各該單位
  主管評分,經主任綜核後填造成績考核清冊,附考核表,報經審議單位
  審核或核定(主任由審議單位逕行考核),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備查
  後,轉知執行。

  市場職員平時獎懲依左列規定於年終考核總分數內增減之,其功過得互
  相抵銷:
  一、嘉獎增一分,申誡減一分。
  二、記功增三分,記過減三分。
  三、記大功增九分,記大過減九分。

  平時獎懲為成績考核重要依據,除前條規定功過互相抵銷外,曾記大功
  二次人員,年終成績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同一年度內記大過二次或累
  積大過二次,考績年度內未依規定抵銷者,應予解職。
  市場經營虧損或收入未達預算百分之九十者,市場主任及業務主管人員
  年終成績考核應列乙等以下,連續三年發生虧損者,應予解職。

  年終成績考核總分數及核列等次規定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年終成績考核結果之獎懲規定如左:
  一、甲等: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職最高級
      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薪
      最高額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一級,其已晉至本等或本職最高級者,改發一個月薪額之
      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職。
  列甲等人員不得超過參加考核總人數二分之一,並以工作、學識、操行
  、才能均確屬特別優異而有事蹟可舉者為限,如無適當人員,不得濫列
  。
  甲、丁等人員應於考核清冊內分別列舉具體優劣事蹟。
  薪額獎金依現行待遇以月支薪給額為準計給。

  晉支年功薪以晉至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一等人員以晉至本等一級為限。
  二、二等一至四級人員以晉至一等九級為限,二等五至八級人員以晉至
      本等一級為限,二等九至十二級人員以晉至本等五級為限。
  三、三等一至四級人員以晉至二等九級為限,三等五至九級人員以晉至
      本等一級為限(附件二十九)。
  晉支年功薪人員於升等或高職務時,得正式比支,並取得各該薪級資格
  。

  市場職員如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處。
  前項違法人員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先行停職,並立即辦妥移交手續
  :
  一、叛亂嫌疑,經治安或司法機關拘捕偵辦者。
  二、涉嫌貪污或侵佔、背信、詐欺及偽造、變造業務上文書經司法機關
      提起公訴,主管機關認為案情重大或經第一審判處徒刑者。
  因案停職人員,其薪資實物不予發給,停職滿一年未經判決確定者,復
  職時不予補發。

  前條第二項案件判決確定無刑事責任後,如有失職行為,均應依照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懲處種類規定如左: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解職。
  失職人員之懲處,除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外,市場主任由審議單位,
  其餘人員均由市場主任列舉具體事實證據,擬定懲處種類,報請審議單
  位,轉呈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後轉知執行。

  市場職員如有特殊功績,應視其情節,分別予以獎勵,其獎勵種類規定
  如左: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前項有特殊功績人員之獎勵,除主管機關通知核定之獎勵外,市場主任
  由審議單位,其餘人員均由主任列舉其具體事證,擬定獎勵種類,報請
  審議單位轉呈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後轉知執行。

  市場職員退職金、退休金及撫恤金以左列各款收入撥充之:
  一、職員退職準備金,按職員每月薪給總額(不包括實物)千分之二十
      為準扣繳之。
  二、市場為職員退職、退休及撫恤準備金按每月支付全部職員薪給總額
      (不包括實物)千分之九十為準,由市場列入預算支付之,其分配
      為退職金千分之五十,退休金千分之三十五,撫恤金千分之五。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準備金儲存孳息,仍充作退休金、撫恤金之準備。
  四、其他。
  前項金額提存準備,應設置明細分戶帳分別翔實記載。

  市場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給予一次退職金:
  一、合於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者。
  二、市場因經濟因難或編制縮小予以解職者。
  三、服務滿三年以上自動申請退職者。
  合於前項各款之一者,按照該員本人歷年所提存退職金準備部分及市場
  配合提存部分,併計發給,服務未滿三年退職者,僅發給該員本人所提
  退職金部分,退職金之給與以提有退職金準備者為限。

  市場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給予一次退休金:
  一、年齡已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前項第一款如係一等以上人員而體力強健確能勝任者,得呈准延長二年
  。

  市場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休,給予一次退休金:
  一、年齡已滿六十歲,在該市場繼續服務五年以上者。
  二、在該市場繼續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

  退休金之給與,以退休人員在職最後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其服
  務年資滿五年者,給予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前項退休金之給與,以提有退休準備金者為限,如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
  時,得編列預算支付之。

  市場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給予其遺族一次撫恤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合於前項第一款者,依照退休金給與辦法發給一次撫恤金;合於第二款
  者,按前款規定外,另加百分之二十五給恤之;服務年資不滿五年者,
  以五年計。
  前項撫恤金之給與,以提有撫恤金準備者為限,並按實際發生情形,由
  撫恤準備金支付之,如撫恤準備金不足支付或未有提存者,得追加預算
  支付之。

  市場職員遺族領受撫恤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未成年兄弟姊妹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而其次第有數人時,其撫恤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
  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但市場職員生
  前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從其遺囑。

  退休金、撫恤金所規定給與之薪額,以其最後在職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
  代金為準。

  退職金、退休金由退職、退休之本人具領,職員死亡時,其先已辦妥退
  職金、退休金應依照民法繼承人順序,由死者遺族具領。

  市場職員因貪污或舞弊案件受解職處分者,除發還七十二條第一款由其
  本人所提存退職金準備部分外,不得發給退職金及退休金,其因案在拘
  押或偵訊期中死亡者,不得發給其遺族撫恤金。

  市場收支不能平衡,對職員退休及撫恤準備金不敷支應,得於年度開始
  前報准縣市主管機關降低標準發給或暫停實施。

  市場職員眷屬實物配給比照本府規定辦法辦理。市場職員婚、喪、生育
  及子女教育等補助得參酌自身財力,比照本府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
  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市場經營方式依左列順序辦理之:
  一、當地政府(公所)經營。
  二、果菜、家畜市場由當地政府(公所)與當地農會組織管理委員會經
      營。魚市場由當地政府(公所)與當地漁會組織管理委員會經營。
  三、果菜、家畜市場由當地農會經營。魚市場委託當地漁會經營。但本
      辦法施行前經省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市場有案者,得准繼續經營。
  前項第二款合營市場,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第二款、第三款如當地無漁會
  、農會者,省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上級漁會、農會或鄰近農、漁會參
  加經營。

  市場為調節供需,得報准指定生產團體採購或運往其他缺貨市場供應消
  費。

  市場交易以拍賣或議價方式為之。家畜應以屠體;蔬菜、青果應以分級
  交易為原則。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毒檢驗及分級人員,家畜市場應置獸
  醫人員,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人員。

  市場應拒絕不合衛生、變質或違禁補撈等之貨品入場交易。
  貨品於交易之先應按其種類、等級明白標誌,貨品於成交後,承銷人應
  立即搬離市場。

  市場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拍賣前應預先檢驗其品質。並分類、分級。
  二、拍賣時應大聲明白喊至最高價,連喊價三聲無人加價時,應由出價
      最高者成交,如出價最高者有二人以上時,由先出價者成交。
  三、貨品成交時,由於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
  四、委託交易之貨品,如拍賣價格低於貨主所指定價格時,應宣布不能
      成交。

  承銷人應付貨款至遲應於成交之次日以前如數繳清,貨主應得貨款至遲
  於成交後三日內付清。

  市場管理人員不得任意塗改拍賣單據。

  市場交易人以貨主及承銷人或經本市場核准登記之現金交易者為限。

  貨主或其代理委託市場交易之貨品,應聲明合理最低之售價,未聲明售
  價者,得由市場以交易方式代為參加出售。

  議價貨品經評定後,貨主或承銷人對市場評定人員之決定認為不滿意時
  ,應當場提出異議,由市場業務主管人員再行評定,如仍不同意時,宣
  布不成交。承銷人與貨主或承銷人彼此間對貨品交易如有爭議,由市場
  仲裁解決,雙方均應遵守。

  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及會計有關之月報表各填造
  二份呈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並以一份轉報省主管機關(格式另定),
  各市場應將當地與外區各類貨品交易價格於場內顯明易見之處,按時公
  告之。

  承銷人以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果菜、肉類、魚類零售商販。
  二、直接消費者(包括消費團體)。
  三、加工業者。
  四、果菜、家畜、魚類運銷商。
  五、家畜飼養者。

  承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覓具當地殷實商號二家為保證或以動產、不動
  產質押保證或向保險公司投保信用保證保險,分別向市場辦理申請手續
  。但以現金交易者不在此限。(格式另定)

  承銷人之資格由各市場審定之,審查完竣後,應將該承銷人之申請書及
  審查意見書報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承銷人執照。

  承銷人應向當地市場繳納一日承領額之保證金。
  承銷人承銷期間定為二年,期滿後如願繼續承銷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
  內再行申請。

  承銷人應遵守市場業務規則及秩序,不得委託非經登記之他人參加交易
  或以其權利讓與他人。

  市場會計有關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辦理。

  會計人員不得兼理出納。

  市場之會計年度分為七月制及曆年制,採用七月制者,為每年七月一日
  開始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採用曆年制者,為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其會計年度之採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市場會計科目分為左列各類:
  一、資產負債類。
  二、收支餘絀類。

  市場資產負債類會計科目規定如左:
  一、資產科目及說明:
    (一)流動資產:
          一0一、現金:凡業務上收付之現金屬之,收入時借
                  此科目,付出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庫存現金總
                  額。
          一0二、零用金:凡撥付庶務備用及備購印花、郵票等零用者
                  屬之,撥入時借此科目,開支報銷時貸此科目,其借
                  方餘額,為結存零用金總額。
          一0二-一、庶務零用金。
          一0二-二、印花、郵票零用金。
          一0三、銀行存款:凡存入銀行款項屬之,存入時借此科目,
                  提出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存放銀行存款總額。
          一0三-一、臺灣銀行。
          一0三-二、其他銀行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奉准者。
          一0三-三、農、漁會信用部:代理當地公庫,經主管機關核
                      准或指定存放之金融機關者。
          一0四、應收帳款:凡應收而未收之款項屬之。
          一0四-一、應收代銷貨款:承銷人未繳貨款時借此科目,繳
                      納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未收帳款總額。
          一0四-二、其他應收款項不屬上列之其他應收款者。
          一0五、追償權益:債權進行訴訟時,其應追償額借此科目,
                  待追回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尚未追償額。
          一0六、預付款項:凡業務上必須預為支付一部分之款項者屬
                  之,付出時借此科目,收回時或確定科目及數額轉帳
                  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預付款項總額。
          一0六-一、預付貨款:貨品到場,在必要時,得預付五成貨
                      款。
          一0六-二、預付定金:為定購物品必須先付部分定金者。
          一0六-三、預付費用:為未到期而預先支付之各項費用者。
          一0六-四、用品盤存:為年度結束時,所有辦公用品實地盤
                      計庫存者。
          一0七、短期墊款:凡因臨時零用而代墊或暫付之款項,可於
                  短期內收回者屬之,墊付支出時借此科目,收回時貸
                  此科目,借方餘額為墊款總額,每月應加清理。
          一0七-一、薪津借支:市場員工因急需款項,預借薪津者至
                      多不得超過一個月薪津總額,發放薪餉時,必須
                      按月扣回歸墊。
          一0七-二、旅費借支:市場員工因公出差,事前預借旅費,
                      銷差後半月內即應清理收回。
          一0七-三、其他墊款:其他不屬以上墊款者,惟每三個月每
                      行清理一次,不得久懸。
          一0八、託銷貨品:凡受貨主委託代銷毛豬、菜及魚等貨品
                  者屬之,進貨時借此科目,貸應付代銷貸款,轉撥與
                  承銷人時貸此科目,借方餘額為存貨總額(此科目屬
                  過渡性質)。
          一0九、應收票據:凡收入短期支票、匯票,其票面所記款額
                  借此科目,兌回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應收票據
                  總額。
          一十、有價證券:凡購入各種公債票、公司股票、土地債券、
                實物債券及儲蓄等,可資隨時變賣者屬之,購入時借此
                科目,賣出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有價證券總額。
    (二)固定資產:
          一六一、產業設備:凡購置土地、房屋、機械、器具及各項設
                  備等借此科目,售出或毀損時貸此科目,其借方餘額
                  為其總額。
          一六一-一、土地:市場所有土地。
          一六一-二、房屋及建築市場所有辦公廳、宿舍、倉庫、拍賣
                      場及冷藏庫、製冰廠建築物。
          一六一-三、機械設備市場之機械設備。
          一六一-四、家具器具:市場所有辦公棹、椅、櫥、櫃、磅、
                      秤及業務所需各種器具等。
          一六一-五、車輛:市場所有業務及運輸上所需之車輛。
          一六一-六、圖書:市場所有關於業務上研究參考之書籍。
          一六一-七、其他設備:不屬以上各項市場所有其他設備用具
                      。
          一六一-八、備抵折舊:凡各項產業設備因使用而遞減其價值
                      使用年限,分期攤提其折舊價值,於年度決算時
                      ,由支出類折舊費科目攤提時貸此科目,銷時
                      ,借此科目,此科目為抵銷科目平時列入負債,
                      編平衡表時,應在產業及設備科目下減除之,貸
                      方餘額為備抵折舊之總額。
          一六二、未完工程:凡工程在建築裝置尚未竣工支付材料等費
                  用時借此科目,建築或裝置完成轉入產業或設備科目
                  時貸此科目。
    (三)其他資產:
          一八一、存出保證金:凡存出各種保證金時,借此科目,收回
                  時貸此科目,借方餘額為存出保證金之總額。
          一八二、未攤銷款:凡為業務開辦或非常損失,須分期攤銷者
                  屬之,其借方餘額為未經攤銷總額。
          一八二-一、開辦費:籌備期間一切費用經奉准須分期攤銷者
                      屬之,開支時借此科目,攤銷時貸此科目,其借
                      方餘額為尚未攤銷之開辦費總額。
          一八二-二、非常損失:凡非人力所能抗衡之天災人禍所受之
                      非常損失,例如資產損失或費用支出,須分期攤
                      銷呈奉核准者屬之,支付時借此科目,攤銷時貸
                      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未結攤銷總額。
          一八二-三、備抵壞帳:奉核定為壞帳分年攤銷者借此科目。
          一八二-四、租賃權益:凡由租賃而取得財產使用權所支付價
                      款者借此科目,攤銷轉收回之數撥此科目,借
                      方餘額為表示尚未攤銷之租賃權益。
  二、負債科目及說明:
    (一)流動負債:
          二0一、應付帳款:凡應付之款項貸此科目,支付時
                  借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應付帳款總額。
          二0一-一、應付代銷貨款:應付貨主委託代銷之貨款科目,
                      支付時借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應付代款總額。
          二0一-二、應付費用:應付前期未付之費用(例如應付薪津
                      、獎勵金、稅捐等)貸此科目,支付時借此科目
                      ,其貸方餘額為應付費用總額。
          二0二、短期借款:凡向銀行或其他機關借入款項期間在一年
                  以下者貸此科目,歸還時借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借
                  款總額。
          二0三、銀行透支:凡向銀行訂有往來透支存款,透支時貸此
                  科目,歸還時借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透支未歸還之
                  總額。
          二0四、長期借款:凡向銀行或其他機關借款其期間訂在一年
                  上者貸此科目,歸還時借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借款
                  總額。
    (二)其他負債:
          二六一、存入保證金:凡承銷人為往來信用,存入款項作為保
                  證金者屬之,存入時貸此科目,退還時借此科目,其
                  貸方餘額為存入保證金總額。
          二六二、退休、退職及撫恤金:準備凡依市場人事法令規定提
                  存職員退休、退職及撫恤金款項貸此科目,支付時借
                  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提存總額(必要時可設退休金
                  、退職金、撫恤金等子目)。
          二六三、代收款項:凡受託代收之款項,如代收貨主發票應貼
                  印花稅款等屬之,收入時貸此科目,支付時借此科目
                  ,其貸方餘額為代收總額。
          二六四、暫收款項:凡收入款項係臨時性質,一時不能確定其
                  相當科目者屬之,收入時貸此科目,支付轉時借此
                  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暫收款總額。
          二六五、供銷獎金:凡家畜及果菜市場之貨主與承銷人供銷量
                  成績優良,經奉准核定提支獎金,得由前期結餘項下
                  撥付之。
          二六六、農漁民福利事業費: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百分比,在管
                  理費收入總額內計列提撥之。
    (三)淨值及餘絀:
          二八一、政府資本:凡政府機關所負擔之資本屬之,撥入時貸
                  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政府資本總額。
          二八二、團體資本:凡政府以外之團體機構負擔之資本屬之,
                  撥入時貸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團體資本總額。
          二八三、調節資金:為業務所需之週轉資金,奉主管機關核准
                  後由結餘項下撥充之,撥入時貸此科目,其貸方餘額
                  即為歷年所提撥資金總額。
          二八四、擴充產業設備準備:奉准由前期結餘項下撥充者貸此
                  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歷年累積之總額。
          二八五、增產及福利事業準備:奉准由前期結餘項下撥充者貸
                  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歷年累積總額。
          二八六、捐贈公積:政府或機關團體贈與財物者貸此科目。
          二八七、前期餘絀:凡前期結轉之餘絀者屬之,其貸方餘額表
                  示結餘,借方餘額表示虧絀。
          二八八、本期餘絀:本期決算時將本期收支各科目之餘額依其
                  借貸過入此科目,其貸差表示本期結餘,借差表示本
                  期虧絀。

  市場收支餘絀類之會計科目規定如左:
  一、收入科目及說明:
      四0一、管理費收入:凡按規定收入之管理費數額屬之,收入時貸
              此科目,其貸方餘額為管理費收入總額。
      家畜市場:
      三0一-一、毛豬。
      三0一-二、牛羊。
      果菜市場:
      三0一-三、青果。
      三0一-四、蔬菜。
      魚市場:
      三0一-五、魚。
      三0一-六、貝、介。
      三0二、業務收入:凡市場辦理業務收入者屬之,收入時貸此科目
              ,其貸方餘額為業務收入總額。
      三0二-一、機械化屠宰收入:凡辦理機械化屠宰收入者。
      三0二-二、冷藏凍結收入:凡辦理冷藏凍結收入者。
      三0二-三、售冰收入:凡辦理售冰出售者。
      三0二-四、倉儲運輸收入:辦理倉儲及運輸業務收入者。
      三0二-五、脫水加工收入:凡辦理脫水加工業務收入者。
      三0三、財產處分收入:處分財產收入者貸此科目。
      三0四、利息收入:凡存款或資金運用所孳生利息收入者。
      三0五、補助及協助收入:接受有關機關補助收入者。
      三0六、其他收入:凡不屬前列之其他收入者貸此科目。
  二、支出科目及說明:
      四0一、業務支出:凡辦理業務所需支出者屬之,支出時借此科目
              ,其借方餘額為支出總額。
      四0一-一、機械化屠宰支出:凡辦理機械化屠宰所支出者。
      四0一-二、冷藏凍結支出:凡辦理冷藏凍結所支出者。
      四0一-三、售冰支出:凡辦理製冰所支出者。
      四0一-四、倉庫運輸支出:凡辦理倉庫運輸業務所支出者。
      四0一-五、脫水加工支出:凡辦理脫水加工所支出者。
      四0一-六、棧儲費用:包裝起卸貯藏保險等費用。
      四0一-七、檢驗費用:果菜或肉類檢驗或試驗所支付之費用。
      四0一-八、處置費用:家畜捆工、事故、補償、飼料、銷燬及調
                  配搬運等費用。
      四0一-九、衛生費用:消毒藥品、清潔用具、衛生設施及垃圾搬
                  運清理等費用。
      四0一-十、使用費:市場租用辦公房屋、交易場所、冷藏製冰設
                  備等而支付使用費用時,得按管理費收入五分之一內
                  提撥之,支付時借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支付使用費
                  總額。
      四0一-十一、條繕費:支付修理產業設備之各項費用時,借此科
                    目,其借方餘額為支付修繕費總額。
      四0一-一一-一、房屋修繕費用。
      四0一-一一-二、機械修理費用。
      四0一-一一-三、家具器具修理費用。
      四0一-一一-四、交通車輛修理費用。
      四0一-一一-五、其他產業設備之修繕費用。
      四0一-十二、業務招待費:為業務所需招待貨主及業務聯繫等招
                    待費用。
      四0一-十三、業務旅費:為業務所需公出支付旅費者。
      四0一-十四、加勤費:員工於辦公時間外出勤、加班、加工或值
                    勤時所支付之加勤費、誤餐費、值勤費者。
      四0一-十五、水電費:支付業務上所用之自來水、電力、長途電
                    話費用。
      四0一-十六、業務印刷費:市場支付業務上所需用之簿籍、報表
                    之印刷費者,借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支付業務印
                    刷費總額。
      四0一-十七、效率獎金:市場成績優良經主管機關評定後核給員
                    工之獎勵金。
      四0一-十八、推廣費:市場場所屬於農漁會而未付使用費(租金
                    )者,得依管理費收入五分之一範圍內核實撥付之
                    。
      四0一-十九、外銷費用:凡農產品輸出國外所支付之費用。
      四0一-二十、車輛燃料費用:凡業務使用車輛所需燃料費用。
      四0一-二十一、稅捐、市場繳納各稅捐時,借此科目,借方餘額
                      為繳稅總額。
      四0一-二一-一、營業稅:為業務上所繳營業稅。
      四0一-二一-二、印花稅:業務負擔印花。
      四0一-二一-三、房地稅:市場之房屋稅、土地稅。
      四0一-二一-四、甲種車輛牌照稅。
      四0一-二一-五、其他稅捐。
      四0一-二十二、財務費用:支付財務有關之利息匯費等。
      四0一-二十三、折舊費:產業設備依規定年期攤提折舊價值,除
                      貸備抵折舊外,借此科目。
      四0一-二十四、攤銷費用-業務開辦或災害損失等,本期應攤銷
                      之費用數額,除貸未經攤銷款外,借此科目。
      四0一-二四-一、攤銷開辦費:市場籌備開辦期間,所有一切費
                        用分期攤銷者,最長期不得超過五年。
      四0一-二四-二、攤銷災害損失:因人力無法抗拒之災害損失奉
                        准分期(最長三年)攤銷者。
      四0一-二四-三、壞帳損失:奉准分期攤銷之壞帳損失。
      四0一-二四-四、租賃攤銷:租賃權益分年攤銷者。
      四0一-二十五、產業設備損失:未經使用年限即行毀壞者。
      四0一-二十六、法律費:為業務上追償訴訟所支付之法律上費用
                      。
      四0一-二十七、其他業務支出:不屬上列各款其他業務開支。
      四0二、監督費用:凡市場經營單位因策劃與監督所需各項之支出
              者屬之,支出時借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支出總額。
      四0二-一、會議費:管理委員會議所需之費用。
      四0二-二、監督旅費:經營單位之管理委員及主持人之出席會議
                  ,財務稽查等旅費開支。
      四0三、管理費用:凡支付場務管理上所需支出者屬之,支出時借
              此科目,其借方餘額為支出總額。
      四0三-一、員工薪津:支付全體員工薪津、實物等開支。
      四0三-一-一、員工薪津。
      四0三-一-二、實物代金。
      四0三-二、辦公費:支付辦公用品及郵電、文具、紙張等開支。
      四0三-三、管理旅費:為管理所需公出支付旅費者。
      四0三-四、員工福利費:支付員工各項福利補助者借此科目,其
                  借方餘額為支付福利費用總額。
      四0三-四-一、婚喪補助費:依規定支付者。
      四0三-四-二、子女教育補助費:依照規定支付者。
      四0三-四-三、生育補助費:依照規定支付者。
      四0三-四-四、醫療補助費:每月員三十元、工二十元。
      四0三-四-五、保險補助費:團體人壽保險與勞工保險任擇一項
                      ,市場補百分之六十五,員工自行負擔百分之三
                      十五。
      四0三-四-六、退休、退職及撫卹等提存準備:依人事法令規定
                      提存之準備金。
      四0三-五、員工制服費:編制內員工執行業務所需之工作制服。
      四0三-六、折舊費:事務用品器具之折舊費。
      四0三-七、農漁民福利事業費: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百分比支付之
                  。
      四0三-八、雜項支出:其他庶務雜支。

  市場會計科目之應用,得斟酌業務繁簡增減之。但增加會計科目時,應
  先行敘述理由,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使用,其於業務實際需要,可
  以原設科目之下增設子目。

  市場會計憑證分為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兩種:
  一、記帳憑證種類及說明如左:
    (一)收入傳票:凡現金或行庫存款之收入,編此傳票。
    (二)支出傳票:凡現金或行庫存款之支出,編此傳票。
    (三)轉帳傳票:凡與現金票據無關之合計事項,編此傳票。
  二、原始憑證種類及說明如左:
    (一)受託品報告清單:報告當日受託貨品情形。
    (二)承銷貨品報告清單:報告當日承銷貨品情形。
    (三)員工薪津:員工薪餉現金給與及實物代金分戶計算,按月編制
          之印領表冊。
    (四)出差請示單:員工出差前,事先奉准之文件。
    (五)出差旅費報告表:員工公出銷差後,兩週內提出旅費報銷之報
          表。
    (六)單據黏存單:凡一切報銷單據,均應黏貼本單上辦理報銷。
    (七)借支請示單:員工因特殊事故需要預借薪津,奉准之文件。
    (八)各項補助費領款收據:員工奉准補助之各項補助費領款時出具
          收據。
    (九)加勤費支出證明單:員工於辦公時間外出勤工作支領餐費之證
          明單。
    (十)收款收據:凡市場收款時應出具之收據。
    (十一)產業及設備明細表:市場所有產業及設備分類明細登記之表
            冊。
    (十二)財產毀損報告單:市場財物毀損時報請銷帳之文件。
    (十三)領物單:市場各部門需用辦公物品領用之單據。
    (十四)各項費用開支及購置財物用品等之統一發票、收據等。
    (十五)支付貨款印領收據、清單或匯款回單單據。
    (十六)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表文件。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不得遺漏或散失。
  市場如因業務上需要,為參酌實際情形自行劃設有關憑證。

  原始憑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目的、用途與市場業務無關者。
  二、所檢附之樣本規格與原約定不符者。
  三、外國文字未譯成本國文字者。
  四、印花未照章貼足,商號住址或私人收據之身分證字號未書明者。
  五、依照法律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者。
  六、經手人及點收人應簽名、蓋章而未經其簽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書有塗改處未經負責出據人簽名、簽章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數量或文字號碼與事實不符者。
  九、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者。

  各種記帳憑證(傳票)為記帳之根據,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摘要。
  四、金額。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及張數。
  六、傳票號數。

  各類傳票及代用傳票之憑證,有關現金之收付者,應在傳票或憑證及附
  屬單據上隨時加蓋收付訖戳記,如轉帳者加蓋轉帳訖戳記。

  編製憑證,應在最後一格金額之下由右至左劃斜線一道,以註銷空白各
  格,並於金額欄末格,結一合計前加填貨幣符號(NT)。

  記帳憑證以記載一個會計事項為原則,並應按交易順序編號,一項交易
  而有數張憑證者,應編同一號碼,並在第一頁憑證號碼之後,註明「共
  若干張」字樣。

  凡每一交易有關之各種憑證單據等件,應加蓋「附件」戳記,附件應付
  訂於憑證之後,並在憑證上註明附件張數,必要時可另行保存。

  現金收入及支出傳票,應由出納人員編列號碼,轉帳傳票應由製票人編
  列號碼。各種傳票除由製票員蓋章外,應由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分別覆
  核、蓋章,收支傳票經處理後,出納人員應加蓋章。

  各種憑證之格式與說明附件於後。

  市場帳簿分左列三種:
  一、序時帳:
    (一)日記簿。
    (二)分錄簿。
    (三)日計表。
  二、分類帳:
    (一)總分類帳。
    (二)明細分類帳。
  三、備查簿: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
    (二)零用金備查簿。
    (三)產業設備明細分類簿。

  市場各類帳簿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日記簿,應按日根據收支傳票各科目依照次序登記,以備過入總分
      類帳。
  二、分類帳,應按日根據轉帳傳票登記,以備過入總分類帳。
  三、總分類帳,為每日科目之總括記載。
  四、明細分類帳,每日根據記帳憑證詳細記錄。
  五、備查簿,為紀錄明細分類帳之未能記載事項或登記與會計科目無關
      之重要事項,根據憑證或有關文件隨時記載之。

  各種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本人,並應於帳戶內註明其住址
  。
  前項帳戶如屬團體或有財產者,應註明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

  各種帳簿除日記簿(包括分錄)簿必須採用訂本式外,得採用訂本式、
  活頁式或卡片式。

  市場各種會計報告之名稱規定如左:
  一、日報:
    (一)日計表(資產負債及收支餘絀)。
    (二)現金結存表。
  二、月報:
    (一)資產負責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月報表。
    (三)餘絀計算表。
    (四)餘絀數明細表。
  三、半年報(結算):
    (一)資產負債平衡表。
    (二)餘絀計算表。
    (三)餘絀數各科目明細表。
    (四)資產負債類各科目明細表。
    (五)固定資產增減表。
  四、年報(決算):
    (一)資產負債平衡表。
    (二)餘絀計算表。
    (三)餘絀數各科目明細表。
    (四)資產負債類各科目明細表。
    (五)固定資產增減表。

  市場各種報表應由會計人員根據帳簿編造,依照規定時間或隨時需要填
  製之,其期限規定如左:
  一、日報表應於次日上午編造完成,以備查考。
  二、月報表應於次月十二日以前編報。
  三、半年報採用年曆制者,應於七月十日以前編報;採用七月制者,應
      於翌年一月十日前編報。
  四、年報採用曆年制者,應於翌年一月底以前編報;採用七月制者,應
      於翌年七月十五日前編報。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表報,應層報經營市場單位及省縣市主管機關核
  備。

  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填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
  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告,並依時遞送。

  會計人員不得根據任何人口頭請求填製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
  之記載,但整理及結帳轉入帳目之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帳簿內記載之會計科目、事實及金額等應與原始憑記、記帳憑證相符。

  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非經主辦會計人員
  簽名蓋章,出納人員不得執行。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令規定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等事項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時,應報告市場主管,不合法行為係出自市場主管命令者,應以
  書面聲明異議。如不為接受時,應將不合法之事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財物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各項資產入帳價值,應
  以原始單價為標準。但法令有應為重估價或調整之規定時,得依其辦理
  。

  開辦費及災害損失,限五年以內攤銷完竣,產業設備以原價值扣除折舊
  後數額數為準,折舊之計算應按構造種類及其使用年限,參照所得稅法
  規定折舊標準分別攤提之。

  各種帳簿每月終了結帳一次,會計年度終了或機構裁撤時,應辦理結帳
  。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項帳目,所有應收、應付、暫收、預付、短期借款及
  其他權責業已確定而帳目尚未登記、沖轉者,均應予結帳前清查整理之
  。

  記帳應確實迅速、字、句務須明瞭簡潔,不得潦草,數字不得塗改,如
  因填寫錯誤而塗改者,必須在錯誤處加劃紅線兩道,並在線上加蓋記帳
  員印章註銷之,同時予以改正,不得刮補、擦刮或用藥水洗改。記帳一
  律用墨水,不得使用原子筆或鉛筆。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誤空一
  行或兩行,一列或二列,應將空白留行列劃線註銷,並由記帳員及主辦
  會計人員簽章證明。

  年度報告之主要表件,均應將預算數與實際數並列,同時分析其增減原
  因。

  會計年度開始之日,應按上級總分類帳各科目餘額一一編製傳票,記入
  日記簿,分別轉入本期總分類帳。

  各種記帳憑證入帳後,應按月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
  另加封面詳載起訖年月日、張數,由會計人員負責保存備查,不得散失
  ,非基於正當理由,不得拆訂增減原附之單據。
  原始憑證應黏貼整齊,附在記帳憑證裝訂成冊,單據黏存單與憑證中間
  騎縫處,應加蓋有關人及會計人員印章。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得不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唯應於記帳憑證上註明原
  始憑證保存處所,以便查核:
  一、各種契約。
  二、應歸檔之文書及另行裝訂成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財務等憑證。
  四、應將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各種帳簿之首頁前,應附啟用單,標明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
  啟用日期等,並由市場主任、主辦會計人員、記帳員等簽名蓋章。末頁
  應附有經管帳簿人員一覽表,標明經管人員,更換時應分別註明經管人
  員、交接日期,並分別署名蓋章。使用前送當地稅務機關驗印。

  各種帳簿、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或散失,總分類帳及明細分
  類帳應加添一頁目錄。
  活頁帳簿每用一頁,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簽章於頁之下端。但不得事先蓋
  就。

  各種帳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年度決算前不得更換新帳簿,更換新帳
  簿時,應於帳簿空白頁註明空白字樣。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
  製目錄備查。

  各種憑證帳表填製完畢,均須覆核,並由覆核人簽名蓋章證明之。各項
  會計報告,應由市場主任、主辦會計人員、覆核人、記帳員簽名蓋章外
  ,其他有關各部門主管或主辦經理事務者,並應由各該事務之主管及主
  辦人員會同簽名蓋章,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之簽名蓋章,不得利用別
  字或別號。

  各種會計憑證、簿籍及表報,應保存之年限規定如左:
  一、各種會計憑證,自決算報奉核備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二、各種會計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決算報表核備之日起,保存二十年
      以上。
  三、各種會計報表,自決算報奉核備之日起,保存二十年以上。
  前項會計憑證簿籍及表報,屆滿保存期間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報請銷之。

  市場因業務需要設有分場或拍賣場者,其一切收支往來均應於每日業務
  完畢時,報告本場,無須設置正式帳簿,僅須為備忘之紀錄,本場對分
  場及拍賣場,每日一切收支往來,均應分別為全部之記載,決算時應將
  內部往來科目結清。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依據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事業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經營市
      場單位通過決定後,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事業計畫連同分配
      預算,呈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三、擴充產業設備、增產事業及調節資金,均應編具計畫說明,報送省
      主管機關核定。
  四、各市場編造收支預算規定如左:
      收入部分:
    (一)管理費收入:按事業計畫,並參照上年度情形編列。
    (二)業務收入:按事業計畫,並參照上年度情形編列。
    (三)財物處分收入:預定處分閒置財產其溢額部分之收入估列之。
    (四)利息收入:存出款之利息編列之。
    (五)補助及協助收入:業已訂約確定之補助及協助收入者編列之。
    (六)其他收入:凡不屬以上其他可能收入者編列之。
      支出部分:
    (一)業務支出:按事業計畫及參照上年度情形編列各項業務費用之
          支出。
          1.使用費:照契約所訂編列。但最多不得超過管理費收入總額
            五分之一。
          2.衛生費:市場環境衛生清潔、消毒、垃圾清理、搬運等費用
            ,一、二等市場最多按管理費總收入千分之五內編列。三等
            以下市場管理費總收入百分之一以內編列。
          3.處置費:家畜捆工、飼料、死亡補償、果菜裝卸、損耗、調
            配、搬運等費用編列之。
          4.修繕費:產業設備自建者按管理費總收入千分之十五以內編
            列,租賃者按千分之五以內編列。
          5.業務旅費:依業務需要出差者,按管理費總收入百分之二以
            內編列。但管理費總收入在三百萬元以上者,仍以三百萬元
            計算。
          6.業務招待費:依業務需要招待者,按管理費總收入百分之二
            以內編列。但管理費總收入在三百萬元以上者,仍以三百萬
            元計算。
          7.加勤費:按休假日例假日數,每員工每天按月薪總額三十分
            之一計給,值夜及勤務所需誤餐費由主管機關核定編列,已
            支領例假加勤費者不得再領誤餐費。
          8.水電費:預計業務上所需自來水、電力及電話等費用編列之
            。
          9.業務印刷費:按業務費用之各種單據表冊編列之,一等市場
            最多不得超過管理費總收入千分之十二,二等以下市場百分
            之二編列之。但上年度如有盤存者應予照減。
         10.稅捐:依實際需要估計應納各項稅捐編列之。
         11.效率獎金:按上年期業績經主管機關評定,應發員工效率獎
            金編列之。
         12.財務支出:按業務需要預計借款及匯兌所負擔之利息與匯費
            等編列之。
         13.折舊費:照各項業務產業設備之價值,依規定使用年限編列
            應攤提額之折舊費。
         14.攤銷費用:業務開辦、災害、壞帳等奉准分期攤銷額編列之
            。
         15.其他業務支出:不屬以上之業務有關費用編列之。但不得超
            過管理費總收入千分之十五,總收入超過三百萬元者,仍以
            三百萬元計算。
    (二)監督費用:經營市場單位之管理委員會或主持人,為監理督導
          所需之費用編列之:
          1.會議費:管理委員會議依規定次數按實際需要編列之。
          2.監督旅費:管理委員或主持人出席委員會議或稽查業務,財
            務所需旅費編列之。
    (三)管理費用:場務管理所需支付之費用,按照實際需要編列之:
          1.員工薪津:依照核定編列名額之薪俸按規定標準編列,並附
            現金給予、實物代金兩項明細表。
          2.辦公費:按職員名額每員照政府規定三分之二編列之。
          3.管理旅費:依場務管理需要出差者,按管理費總收入千分之
            五以內編列,管理費總收入在三百萬元以上者,仍以三百萬
            元計算。
          4.員工福利費:按員工年度內所需婚、喪、生育、子女教育、
            醫藥、保險及退休、退職、撫卹費等,除醫藥、保險依規定
            標準編列外,其餘按需要概數編列。
          5.制服費:員工執行業務之工作制服每人每年製發三套,總數
            在六百元以內編列。
          6.折舊費:事務產業備品、器具之折舊費依規定使用期限編列
            攤提額。
  五、市場業務因旺、淡季節關係各月份收支經費不同,應就全年度預算
      加以分配,並應造具有關科目月份分配表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六、市場業務、監督及管理費各科目總支出不得超過管理費總收入百分
      之九十。
  七、預算應編附各項報表格式。

  市場應將各項收支科目之預算額分別在各該帳頁眉頭註明,隨時注意控
  制之,執行預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左:
  一、對於收入應確切把握,對於支出應符合法令規定,並力求經濟合理
      。
  二、各項收支預算,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者,應詳敘理由,辦理追加
      減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三、非經核准不得增加預算外之開支或債務或擅自超支。
  四、各科目經費不足時,得就項以下科目流用之。但項與項間之流用者
      ,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五、如因人力不可抗衡之損失或特殊原因支出時,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後方得列帳開支。
  六、各科目之經費有剩餘時,應轉入月份支用,不得任意開支。
  七、標售廢品,處分財物,購買物品、印刷或營繕工程等,均應依照規
      定公開招標比價為之,並請主管機關派員監察。
  八、存出款項應存入政府、地方銀行或主管機關核准指定之行庫。

  會計年度終了應行注意處理事項如左:
  一、未經使用之經費,除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保留支用外,其
      餘應即停止使用,轉入本期餘絀科目處理。
  二、年度終了,應收未收之收入及應付之債務、契約責任,應查明轉入
      下年度相當科目繼續處理。
  三、省縣市主管機關及經營市場單位,對市場會計帳務應作定期稽查或
      隨時抽查。

  市場之決算由各該市場按規定表格編造之,編造歲入、歲出決算報告,
  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決算報告時,
  其原預算有變更差異者,應附註說明奉准日期、文號。

  市場決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半月內編妥,其報請審核程序規定如左
  :
  一、決算編製完竣,報告經營市場單位審查通過後轉報省縣市主管機關
      核備。
  二、經營市場單位審查決算時,得查核會計報告、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
      等,其對於財務處理發生疑義,應通知市場主任、會計或有關主管
      部門人員列席備詢。如有發現錯誤或處理失當時,並應立即修正之
      。
  三、省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市場所另報之年度決算,應予分別核覆。

  市場決算結餘,除彌補累積餘絀及損失外,應按照規定提充為調節資金
  ,擴充產業設備、增產及福利事業之準備,作任何分配。
  前項撥補均應事先層報省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

  市場財務分管理費及週轉金二部門管理之。

  市場所收管理費應於當日全數繳存指定之行庫或農、漁會信用部管理費
  專戶內。

  市場支用管理費應按預算所列月份分配,於每月一日由經營人單位主持
  (組織管理委員會者主任委員、農會者總幹事、漁會者理事長、鄉鎮公
  所者鎮鄉長)核可,提出轉存業務經費專戶,以支付當月有關業務之費
  用。

  支出預算科目不得互相流用,如確因事實需要增加其支出數額者,應於
  次月分配數內彌補之,年終不得超支。

  各種現金支出款項月終尚有剩餘時,應抵作次月份應提領之經費,市場
  請發經費時,應填結存表一份,送經營單位主持人核閱。

  市場依月份分配數支出各項開支,由主場主任核准,其支出傳票機關長
  官由市場主任蓋章。

  左列各款為市場週轉資金:
  一、貨款。
  二、經營單位撥借週轉金或資金。
  三、承銷人繳納之保證金。
  四、調節資金或管理費餘額移存。
  五、其他代收、暫收款項。

  週轉資金應設專戶儲存,除支用墊付貨主貨款及發還代收款項外,任何
  人不得核准轉撥移作其他用途。

  貨款收入應於當日全數存入該市場週轉資金專戶內。

  市場支付貨主貨款以頭支票支付,小額貨款得以現金支付,其提存現
  金以一日支付貨款為限,報由縣市政府核定之。

  承銷人應向市場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市場經營單位視承銷數量多寡,
  按照規定核定之。

  承銷人應於交易後(含交易日)第二日繳清第一日承銷貨款,第二日未
  繳清者,第三日起即停止交易,其欠繳貨款,延至五日內未能追繳者,
  由市場主任負責賠償。

  承銷人貨款及繳納,均應按日逐筆登記於承銷人往來簿,並應經承銷人
  認章,以便查核。

  市場應向承銷人取具當地殷實商號二家為保證或不動產質押保證或信用
  保證保險,如係舖保,應切實查對擔保商號(每三個月至少查對一次)
  ,如核定或查保不實發生呆帳情事,市場主任及查保人應依法負連帶賠
  償責任。

  承銷人發生欠繳當日,應即通知保證商號於次日內清繳,逾期仍不繳納
  者依法訴追。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如因市場主任及主辦人員疏忽
  追討而蒙受損失時,除受行政處分外,並應負賠償之責。

  市場對貨主貨款除扣收管理費外,自成交之日起至遲應於三日內悉數交
  貨主收領,違者依法懲處。

  市場貨款以收取現金為原則,如承銷人使用票據,應以當日本人存戶及
  頭為限,在未兌現前,應仍視為未收之貨款。

  承銷人繳納貨款,如要求使用遠期支票,應經經營市場單位之主持人視
  市場財力與承銷人信用保證情況核定之。最多不得超過應繳貨款之日期
  二日,出納人員每日應製應收票據報表送核。

  結餘經決算後,不得動用,如需用於充實設備、增產事業或農、漁民福
  利事業等,應專案報經省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市場如因興建、充實設備或支應貨款,必須向行庫或經營單位之農、漁
  會信用郭砧支或向外借款者,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市場財務之稽查由經營市場單位、縣市主管機關及省主管機關分別負責
  執行。稽查期閒狸定如左:
  一、經營市場單位每月稽查一次。
  二、縣市主管機關每三個月稽查一次。
  三、省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作臨時機動稽查。
  前項稽查日期臨時決定,不得事前通知。

  經營市場單位稽查市場財務,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指派主計或財政
  單位熟諳財務會計人員協助辦理。如因特殊案件,得專案報准延聘會計
  稽查,其費用由市場負擔。
  經營市場單位如屬委員制,人數眾多,執行稽查不便,得由全體委員中
  推派代表負責辦理。但應將稽查結果報請委員會決議處理。

  省縣市主管機關及經營市場機構,對市場財務之稽查,於執行結束時,
  均應報應辦稽查報告表一式四份,一份稽查人員存查,一份送交經營市
  場單位督飭市場辦理,其餘二份分送省及縣市主管機關查核(附格式於
  後)。

  稽查市場財務之方式如左:
  一、書面稽查:依據會計帳冊、月報及年度經費收支、事業損益、決算
      等書類稽核之。
  二、就地稽查:應就地檢查其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財產設備及託銷貨
      物等。

  稽查財物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關於預算執行之稽查:
    (一)各項收入是否達到預定數額。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預算月份分配列支。
    (三)有無預算外收支情形。
    (四)追加、減預算是否報准有案。
    (五)各支出科目有無互相利用。
    (六)其他有關預算執行事項是否合理。
  二、關於辦理決算之稽查:
    (一)決算收支與預算收支差異情形是否正當。
    (二)決算支出有無浪費、浮報情形。
    (三)事業計畫已、未完成程度與上年度比較如何。
    (四)有無擅自提高財產價值情事。
    (五)決算發生短絀原因為何,是否確實無法防止。
    (六)結餘是否達到總收入十分之一以上。
    (七)結餘撥轉擴充設備與增產事業,是否遵照省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
    (八)其他有關決算事項之處理是否正確妥適。
  三、關於會計處理之稽查:
    (一)帳籍設置是否適當,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會計憑證是否完整,應附之原始憑證有無短缺。
    (三)各種帳簿是否按日登記,有無積壓。
    (四)記帳程序是否合式合理。
    (五)各種報表是否依照規定期限造報。
    (六)各種報表與有關帳冊所列數目是否相符。
    (七)科目與帳款是否相符,有無混記取巧。
    (八)其他有關會計實務處理是否妥適。
  四、關於現金出納處理之稽查:
    (一)現金出納及保管是否由出納人員辦理。
    (二)會計人員有無兼任出納情形。
    (三)銀行存款是否存入政府規定之行庫。
    (四)款項收支與記帳日期是否相符。
    (五)庫存現金有無以其他票據頂替、挪用。
    (六)銀行存款與行庫對帳單、存摺、存單是否相符。
    (七)其他有關現金出納之處理是否妥適。
  五、關於帳款處理之稽查:
    (一)承銷人保證手續有無依照規定辦理清楚,貨款是否按期繳納。
    (二)承銷人承銷貨品有無超過申請數量。
    (三)承銷人積欠貨款與承銷往來及市場總帳是否相符,承銷往來簿
          有無按日登記,並經承銷人承認蓋章。
    (四)承銷人未按照規定償還貨款,人數與金額若干(應列附承銷人
          應收帳款明細分戶表),逾期還款何人批准,有無串同挪用弊
          嫌。
    (五)承銷人積欠貨款,有無依照規定吊銷執照、停止配銷等措施。
    (六)承銷人積欠貨款有無積極催討。
    (七)資金暫付是否正確,預付是否確切必要,有無虛列情事。
    (八)應收票據是否真實,有無頂用,能否如期兌現。
    (九)短期墊款是否浮濫,有無不實情弊,能否按時清理歸墊。
    (十)有價證券價值是否正確,與帳列是否相符。
    (十一)分場備忘紀錄有無按日納入本場帳務整理,往來數額是否相
            符。
    (十二)存入保證有關證券金額與帳列是否相符,是否依照各承銷人
            承銷額標準收存。
    (十三)應付帳務與貨主來貨核算是否相符,有無按期清理償還。
    (十四)應付代銷貨款是否與明細帳相符,有無按期清理償還。
    (十五)各項借入款及銀行透支是否確屬需要,有無相符,曾否奉准
            。
    (十六)應付費用是否正確,核對憑證是否相符。
    (十七)退休(職)、撫恤金準備是否依規定提撥。
    (十八)代收款項是否正確,並隨時清理。
    (十九)暫收款項是否正確,並隨時清理。
    (二十)供銷獎金是否曾經主管機關核準辦理。
    (二十一)訴訟追償權益是否積極進行。
    (二十二)各項資本準備公積是否按規定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轉發。
    (二十三)本期結餘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二十四)本期各項收入是否依照規定達到預算標準。
    (二十五)本期各項費用是否依照規定開支,有無浪費濫支或非法浮
              報、虛列侵蝕情弊。
  六、關於產業設備處理之稽查:
    (一)產業及設備有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購置產業設備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有無完整分類之登記。
    (三)產業設備有無編號保管。
    (四)產業設備變化有無明確紀錄。
    (五)產業設備歷年折舊或報廢記載是否與實際相符。
    (六)有無可予處分之閒置財產。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之稽查:
    (一)管理費及週轉資金是否分開管理。
    (二)管理費及業務費是否按月專戶儲存管理。
    (三)預算各科目有無互相流用或超支情形,能否在次月分配數內彌
          補。
    (四)週轉資金有無移作其他用途。
    (五)貨款收入有無當日全數存入週轉資金專戶內。
    (六)市場支付大額貨款是否悉以頭支票支付,其留存一日現金數
          額是否曾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七)承銷人繳納貨款要求以二日以內之期票者是否曾經經營市場單
          位主持人核定。

  稽查人員事前對於出發地點與所負使命及事後執行稽查結束於未公布前
  ,均應嚴守秘密。

  市場對於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儘量予以工作上之便利,不得藉故阻
  撓或刁難,致妨礙稽查工作之推行。

  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注意事項列左:
  一、執行任務時,應向受稽查之市場主管人說明來意,必要時,出示稽
      查證明文件。
  二、執行任務時,態度謙和,工作認真,並應研究協助改進。
  三、執行任務時,如發現處理不當,應行指示或糾正事項,隨時通知受
      稽查市場辦理,改進事項建議其研究辦理,如發現有不法舞弊情事
      ,應專案層報究辦。
  四、執行任務時,受稽查市場職員如有違抗拒絕或敷衍推諉情事,應通
      知其主管人員處理,如係主管人員,應報請經營市場單位或主管機
      關處理。

  稽查人員於檢查庫存現金時,應通知市場主管人員臨場監證,檢查完畢
  應在當日及現金日就有關帳簿上蓋章,如發現短少,應即作成筆錄,由
  負責經管現金人員及監證人簽名蓋章後,通知經營市場單位及主管機關
  處理。

  稽查人員檢查各項帳簿報告及一切書類完畢後應行蓋章。

  市場接到經營市場單位或主管機關財務稽查之指示或糾正事項時,應立
  即遵照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呈復,如認有執行上困難時,應將事實
  及理由經經營市場報單位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複核,違者,仍應照案
  執行。

  省縣市各主管機關為平準農產品價格,調節產銷,對市場之經營,得隨
  時發布必要之命令或必要之處分。

  市場經營不善,發生虧損、短絀或違法事情,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省主
  管機關依照情節令其整理或改組或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市場主管機關或經營單位對市場財務稽查提示改進事項,市場主任或有
  關人員延不依照執行時,應命令懲處或負賠償責任。

  市場如發現承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交易或報請吊銷執照:
  一、拒繳保證金。
  二、保證人信譽不足而無法覓妥新保證人。
  三、無故不作交易。
  四、不照規定期限繳清貨款。
  五、違反市場業務有關之規定。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在市場場外作類似市場交易行為時,依違警罰法處
  罰,並勒令將貨品送交當地或鄰近市場交易。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保證資格以現任同職等或較高職位之同事二人或商業行號主體人、
      經理人或有相當財產,並經本市場認有信用者為限。
  二、經管金錢財物人員及主計人員,須覓具殷實商業行號之舖保或有相
      當財產者兩家為保證人。
  三、保證人在保證書上應蓋本人姓名章,如係商號舖保,除蓋用行號圖
      記外,並預加蓋該主體人或經理人之私章,不得蓋用其他用章。如
      原蓋用之印章作廢或更換,應即函告本場,並將新印章式樣掛號郵
      寄本場存查,同時聲明繼續擔保,本市場在未接到函知以前,仍認
      原蓋印章為有效。
  四、被保人之職務及服務地點本場得隨時升遷或更調,其保證人所負一
      切責任,不因升遷更調而有不同,並不得藉口升遷更調而有所推諉
      。
  五、被保人如有虧短本場金錢、財物時,保證人對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應按本場所開款物數額立即履行賠償,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六、保證人申請退保時須由本場同意之日起,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七、被保人離職須經本場查明無經手未完事件或虧短款物情事,自離職
      之日起滿三個月其保證書方能發還。
  八、本保證書一式正本兩份,有同樣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