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
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
續審理。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變更或反訴,致其
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
院。
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
地方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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