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條約或協定
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民航局得撤銷其發給之航線證書或暫停其營
業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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