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準備程序中決定由國民法官法庭於審判期日實施勘驗者,應妥為整 理實施勘驗之範圍、次序、方法,並事先備妥適當之設備。 前項情形,係於法院外之處所實施者,應擬定對法官、國民法官及備位國 民法官適當之安全保護計畫及措施,且宜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實施之時間、 地點,並於選任程序向候選國民法官說明預行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