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本案罪責及科刑之判斷相關者,宜注意以簡明且國民法
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之方式,記載勘驗筆錄之內容。
檢察官、辯護人聲請於審判中調查審判期日前實施勘驗之筆錄者,宜事先
詳閱內容,確認與待證事實有關部分;認有必要者,得以簡明易理解之方
式製作節本或與其他書證合併製作文書,並聲請調查該節本或合併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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