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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六條之五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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