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
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
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
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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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為配合推動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政策,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
系,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及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
服務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且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綜合式服務類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皆有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
,鑑於前揭二類長照服務機構之收住對象多為重度失能者且對於無障礙設
施需求較高,又與其屬性類同之護理之家及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
機構等,皆已納屬公共建築物範疇,爰於F-1組及H-1組增列依長期照顧服
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服務機構為公共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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