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常用電備用電力、自用發電備用電力、汽電共生備用電力、再生能源備
用電力及發電業備用電力等用電,申請暫停全部用電、暫停部分契約容量
或終止契約後,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電時,應依適用之本規章第八十三條
或第八十四條計收費用,惟其應收之供電設備維持費單價依線路設置費收
費費率表之供電設備維持費單價按電價表相關備用電力計收基本電費之比
率計算;若計得之供電設備維持費大於復電契約容量瓩數依線路設置費收
費費率表之供電容量設置費單價計得之百分之二十五限額時,以該限額計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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