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力用戶之經常用電申請暫停全部用電、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或終止契約後
,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電時,應依適用之本規章第八十三條或第八十四條
計收費用,惟暫停全部用電及終止契約之復電,其應收之供電設備維持費
單價按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之供電設備維持費單價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若依暫停全部用電、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或終止契約之復電契約容量所計得
之供電設備維持費大於該契約容量之供電容量設置費之百分之五十限額時
,以該限額計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