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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八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對坑內煤塵每日應巡查發生狀況與處理倩形,每月最 少應作一次全面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記入礦場安全日誌,如有異狀應即報告礦場安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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