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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 於一000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第118條之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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