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
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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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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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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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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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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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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纜車站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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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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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
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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