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
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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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臨接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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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四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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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六公尺  │
├─────────────────────────┼────┤
│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八公尺  │
├─────────────────────────┼────┤
│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                                │十公尺  │
└─────────────────────────┴────┘
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
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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