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研磨輪,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結合劑之種類。
三、最高使用周速度,並得加註旋轉速率。
四、製造號碼或製造批號。
前項標示,於直徑未滿七十五毫米之研磨輪,得在最小包裝單位上加以標
示。
〔立法理由〕
一、為使查獲不符合安全標準之研磨輪時,得以溯源追蹤或召回銷毀,爰
    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明定研磨輪製造號碼或批號之標示規定,並酌作文
    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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