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
  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原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交還之
  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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