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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九條
號誌: 市區道路交通號誌係設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點,用以管制道路交通 ,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之光色訊號,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通 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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