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在列車開行或通過後,發覺未使嚮導員或誤使異區間嚮導員同乘,
或未將該區間之嚮導證遞交司機員或誤將異區間嚮導證遞交司機員,應
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無法使列車停車時:
(一)如應使嚮導員同乘之列車,應將事由通知對方站站長後,作派
遣嚮導員之措置,或由嚮導員收回嚮導員臂章,並將其加鎖保
管。
(二)如係攜帶嚮導證之列車,將要旨通知對方站站長後,將嚮導證
加鎖保管,俟解除閉塞後作廢之。
二、確知列車已停車,或能使列車停車時:
(一)令嚮導員馳往,同乘機車或遞交嚮導證。
(二)如無法使嚮導員前往或遞交嚮導證,而能以電話傳達站長指示
列車進退之命令時,應使列車繼續前進或後退,對嚮導員或嚮
導證,應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前目電話如能通知站間之工務人員,平交道看柵工或簡易站之
員工等使列車停車時,應由其通知司機員或車長接聽,並接受
有關列車進退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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