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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 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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