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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省政府府財法字第 10717001033號令發布廢止 ,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灣省政府府財法字第 1021700149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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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臺灣省政府府財法字第1051700153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至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 (原 名稱: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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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省政府府財法字第 10717001033號令發布廢止 ,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格式
附表二-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格式
附表三-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格式
法規異動
廢止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