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 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舉行聽證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得於該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已賦 予其正當行政程序保障,除此之外,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 處分前,均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