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
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
因舉行聽證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得於該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已賦
予其正當行政程序保障,除此之外,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
處分前,均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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