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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