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送由鄉(鎮、市
、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在工作地投票之選舉人人數,由工作地之戶政機關併入工作地之選舉人人
數內計算,戶籍地之戶政機關不予計算。
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填造投票通知單,送由鄉(鎮、市、區
)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但鄉(鎮、市)及原住民區以
下公職人員之選舉,得免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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