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寺廟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如呈報不實或有故意矇蔽情事,經發覺後除強制執行補行登記外,並得撤
換其住持或管理人,其情節重大觸犯刑章者並送法院究辦。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