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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