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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公共設施之廢止或變更)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 劃予以變更或廢止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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