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
  劃予以變更或廢止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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