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經依第十條考核複查結果不合規定者。
  二、複評不實者。
  三、接受不正當利益者。
  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辦理複評業務違失情節重大者。
  前項複評機關(構)自廢止其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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