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
  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
  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每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九
  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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